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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解读

来源:本站|发布时间:2026-07-27|浏览次数:0

为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转变政府职能、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,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制度改革,明确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,全面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。针对社会关注的制度变革、评价效力、监管保障等重点问题,结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权威解读,现将相关政策核心内容解读如下。

一、改革总体背景与核心目标

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人才评价的重要基础性制度,也是国际通行的人才评价方式,主要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大类别。其中,水平评价类职业(工种)具备专业性强、社会通用性广、技术技能要求高的特点,是行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支撑,长期以来由劳动者自愿参与评价。

此次改革核心是破解传统职业资格管理中证书过多过滥、评价主体单一、市场适配性不足等问题,深入推进简政放权,加快政府职能转变。通过重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,建立科学化、社会化、多元化的评价机制,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,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,破除制约技能人才发展和工匠精神弘扬的体制机制障碍,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二、改革核心原则与实施路径

本次改革严格遵循“先立后破、一进一退”的总体原则,实行分类施策、稳步推进,确保制度平稳衔接、有序过渡。

一是保留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模式。对于涉及公共安全、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的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,继续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施常态化管理,坚守行业准入底线、保障行业发展规范。

二是分步退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。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,有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,同步建立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。整体转换工作分步实施,利用约一年时间完成全部新旧制度衔接转换,杜绝改革断层、评价真空等问题。

三是转变评价实施主体。改革后,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证书发放工作不再由政府部门承担,改由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、用人单位作为核心实施主体,全面落实“谁用人、谁评价、谁发证、谁负责”的工作机制。

三、新旧评价制度核心差异

此次改革是技能人才评价领域的重大机制变革,彻底改变了传统政府主导的评价模式,核心差异集中在三个方面。

一是评价主体不同。原有水平评价类技能人才评价以政府认定为主,由政府部门统一发证、统一管理;新制度下,评价主体转为市场化、社会化机构,由具备公信力、专业性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发证,政府不再直接参与认定发证工作。

二是评价导向不同。传统制度以政府监管标准为核心导向;新制度坚持市场导向,评价结果主动接受市场检验和社会认可,更加贴合企业用人需求、行业发展趋势和劳动者就业创业实际。

三是政府职能定位不同。改革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、重认定向重标准、重监管、重服务转变,政府核心职责聚焦于职业标准开发、评价机构备案管理、事中事后监管、行业服务保障等工作。

四、政策误区澄清:改革不弱化技能人才评价

本次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,并非取消相关职业工种、职业标准,更不是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,而是评价模式和管理方式的优化升级

改革始终保留完整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、人才评价体系和技能认证效力,仅调整发证主体、实施流程和管理服务模式。通过压实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评价主体责任,让人才评价更贴合岗位实际、更贴合市场需求,有效解决传统评价与产业用工脱节的问题,进一步提升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性、精准性和实效性。

五、监管保障机制

为保障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有序开展,杜绝市场化评价乱象,人社部门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,筑牢制度运行底线。

一是严格机构遴选备案。坚持择优遴选原则,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具备行业影响力、质量保障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的用人单位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,纳入备案管理范围,未备案机构不得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。

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。聚焦评价流程、证书发放、标准执行等关键环节,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,规范评价行为,严厉打击违规评价、虚假发证等行为,保障评价结果公平公正、真实有效。

三是稳妥推进职能衔接。有序做好原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、人员转型、工作衔接等工作,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、评价工作连续稳定。

六、改革重要意义

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,是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,对技能人才培养、行业发展、产业升级具有多重积极作用。一方面,畅通了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通道,完善了技能人才培养、培训、选拔、使用、激励全链条机制,充分释放技能人才活力,弘扬工匠精神、劳模精神。另一方面,构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,破除体制机制制约,推动技能人才评价与产业需求深度融合,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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